(九) 煤炭進口優先保障煤電聯營機組用煤。對于確需進口煤炭的發電企業,同等條件下優先保障煤電聯營機組煤炭進口需要。
五、強化工作組織實施
(一) 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各省級能源管理部門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制定本省(區、市)進一步推進煤電聯營的工作方案,明確本地區煤電聯營的具體目標、政策措施、工作推進機制等。 于2019年10月底前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各地要創新工作方式,搭建交流平臺,促進煤炭、電力企業加強合作,協調解決煤電聯營過程中的問題,推動支持措施落實到位。
(二) 加強宣傳引導。有關地區、煤炭和電力企業要認真抓好煤電聯營示范項目的建設運營,全面總結先進經驗和做法,條件成熟的加快推廣應用。有關部門、各地要加強輿論引導,廣泛深入宣傳實施煤電聯營的重要意義,做好政策解讀,回應社會關切,形成良好的輿論氛圍。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
2019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