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工程施工影響供熱設施安全未與供熱單位商定保護措施造成經濟損失的,由責任人給予相應賠償,供熱單位恢復原狀。
(3)盜竊城市供熱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擅自改拆、移動供熱單位管網、標志、井蓋、閥門、儀表等供熱設施的,追究相關責任人法律責任,并由責任人給予賠償,供熱單位恢復原狀。
6、申請停止用熱和繳納熱費、停止用熱有何規定?
6.1熱用戶需停止或恢復用熱的,應在停止或恢復用熱前30日向供熱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停止用熱由供用熱雙方約定,停止用熱后在約定期限內熱用戶不得擅自恢復用熱。
6.2停止用熱的熱用戶應向供熱單位交納熱費總額10%的基本熱費(根據政府及相關部門文件規定隨時調節)。